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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,促(cu)進(jin)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(zhu)義現(xian)代化建(jian)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(ben)條(tiao)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,是(shi)指由計算機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規則對信(xin)息進行(xing)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護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全,運行環(huan)境(jing)的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(yi)維護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等(deng)重(zhong)要(yao)領域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(hu)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(ji)算機的安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部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(wu)院其(qi)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(de)職責(ze)范圍內做(zuo)好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的(de)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得(de)利用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從事(shi)危害國家(jia)利益、集體利益和(he)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保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保護(hu)的具體辦(ban)法(fa)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(he)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,由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報(bao)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公(gong)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媒(mei)體進出(chu)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(zhi)度,負責(ze)本單位(we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(shi)內向(xiang)當(dang)地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(gong)共(gong)安全的(de)其他(ta)有害(hai)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(gong)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行(xing)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(you)公(gong)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(ha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違(wei)法(fa)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其(qi)他(ta)監(jian)督(du)職(zhi)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(an)機關發(fa)現影響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(wei)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特定(ding)事項(xiang)發(fa)布專(zhuan)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規(gui)定,有下(xia)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機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安全等級保護制(zhi)度,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(jian)報告(gao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中(zhong)發(fa)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(an)全狀(zhuang)況的(de)通(tong)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(jin)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其他行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(bu)符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(hui)同有關(guan)單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(you)海(hai)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海(hai)關(guan)(guan)法》和本條(tiao)例以及其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法律(lv)、法規的規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機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(shu)據危(wei)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(de),或者未經(jing)許(xu)可(ke)出售(sho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、對單(dan)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;有(you)違(wei)法(fa)所得的(de)(de),除(chu)予以(yi)(yi)沒(mei)收外,可(ke)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(wei)法(fa)所得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(fan)本條(tiao)(tiao)例(li)的(de)規(gui)定,構(gou)成違(wei)反(fan)治(zhi)安(an)管理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治(zhi)安(an)管理處罰條(tiao)(tiao)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(gui)定處罰;構(gou)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違反本(ben)條例的規定,給(gei)國家(jia)、集體或者他人財(cai)產(chan)造成損(sun)失(shi)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政(zheng)行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政(zheng)復或(huo)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(xing)本條例(li)的(de)國家公(gong)務員(yuan)利用職(zhi)(zhi)權(quan),索取(qu)、收(shou)受賄(hui)賂或者(zhe)有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(zhi)行(xing)(xing)為(wei),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(ren);尚不(bu)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(tiao)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算(suan)機病毒,是指(zhi)編制(zhi)或(huo)者在計算(suan)機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(huai)計算(suan)機功(gong)能(neng)或(huo)者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(xiang)計算(suan)機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(zhi)的一(yi)組計算(suan)機指(zhi)令(ling)或(huo)者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(xi)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(yi)根(gen)據本(ben)條例(li)制(zhi)定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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