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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,促進計算(suan)(suan)機的(de)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(she)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(de)順利(li)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(cheng)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(pei)套(tao)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照(zhao)一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(mu)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(xing)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(cun)儲、傳(chuan)輸(shu)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,應當(dang)保(bao)(bao)障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信息(xi)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(zuo),重(zhong)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防(fang)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(yao)領域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,適(shi)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(wang)的(de)(de)微(wei)型計算機(ji)的(de)(de)安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(bu)主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(jia)安全部(bu)、國家(jia)保密局和國務院(yuan)其(qi)他(ta)有關部(bu)門,在國務院(yuan)規(gui)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利(li)用(yong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益(yi)、集體利(li)益(yi)和公(gong)民合(he)法(fa)利(li)益(yi)的(de)活動,不(bu)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建(jian)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和(he)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的劃分標(biao)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的具體(ti)辦(ban)法(fa),由公安(an)部(bu)會(hui)同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(jia)標(biao)準(zhun)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(bu)得危害(h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(ji)聯網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,由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(ji)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(shi)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(dan)位(wei)應當(dang)建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(dan)(dan)位(we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(jian)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(nei)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(guan)報(bao)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(he)危害(hai)(hai)社會(hui)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害(hai)(hai)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(zuo)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許(xu)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(ti)辦法由公(gong)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(jian)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(zhi)導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隱(yin)患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在(zai)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(j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特(te)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(yi)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(fan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(gui)定時(shi)間(jian)報告(gao)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機(ji)關要求改進安全(quan)狀(zhuang)況(kuang)的(de)通知后(hou),在(zai)限(xian)期(qi)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不(bu)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(he)國(guo)家其他(ta)有(you)關(guan)規(gui)定的,或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(shi)工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,不如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(ben)條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(yi)及其他有害數(shu)據危(wei)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出(chu)售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(pin)的(de)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(chu)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(de)罰款、對(dui)單位(wei)處(chu)(chu)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(de)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(de),除予(yu)以(yi)沒收外,可以(yi)處(chu)(chu)以(yi)違法所得1至3倍(bei)的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規定,構(gou)成違反治安管理(li)行為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治安管理(li)處(chu)罰(fa)條例》的有關規定處(chu)罰(fa);構(go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(ti)或(huo)者他人(ren)(ren)財產(chan)造(zao)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(shi)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(dui)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(ben)條(tiao)例(li)所作出(chu)的(de)具體行政行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政復或者提(ti)起(qi)行政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(ben)條例的國(guo)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權(quan),索(suo)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者有其他(ta)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,給(gei)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指(zhi)編制或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程序中(zhong)插入的破(po)壞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或者(zhe)毀壞數據(ju)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(zi)我復制的一組(z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指(zhi)令(ling)或者(zhe)程序代(dai)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(chan)品,是指用于保護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專(zhuan)用硬(ying)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(jun)隊的(de)有關(guan)法(fa)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(ke)以根據本(ben)條例(li)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(fa)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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