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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護(hu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(cu)進(jin)計(ji)算機(ji)(ji)的應用(yong)和發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(zhu)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(suo)稱的(de)(de)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(you)計(ji)(ji)算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(ding)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(suo)等處(chu)理的(de)(de)人(ren)機(ji)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,應(ying)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(luo))的(de)安(an)全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的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,重點(dian)維(wei)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(xue)技術等重要(yao)領(ling)域(yu)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,適用本條例(li)。

  未(wei)聯(lian)網的微(wei)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(bu)主(zhu)管(guan)全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(an)全部(bu)、國(guo)家保(bao)密局和國(guo)務院(yuan)(yuan)其他(ta)有(you)關部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(yuan)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(nei)做(zuo)好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的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(bu)得(de)(de)利(li)用(yong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從(cong)事(shi)危害(hai)國(guo)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(gong)民(min)合法(fa)利(li)益的(de)(de)活動,不(bu)得(de)(de)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(yong),應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(xing)安全等(deng)級(ji)(ji)保(bao)護。安全等(deng)級(ji)(ji)的劃分標(biao)準(zhun)和安全等(deng)級(ji)(ji)保(bao)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(ji)(ji)算機機房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(zai)計(ji)(ji)算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,由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(sheng)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(jing)的,應當(dang)如實向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(dan)位應當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(zhi)度,負責本單(dan)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(dan)位應當在(zai)24小時(shi)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(hai)數(shu)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關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行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(yi))監(jian)督(du)、檢(jian)查、指導(dao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他監(jian)督(du)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(ji)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(shi),應(ying)當及時(shi)通知使用單位采(cai)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情(qing)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有下列(lie)行為之一的,由(you)公(gong)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(yi))違(wei)反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等級(ji)保護制(zhi)度,危(wei)害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(de)(de)案件的(de)(de)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(qiu)改(gai)(gai)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(gai)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(qi)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機房不符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(guan)規(gui)定的(de),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關(guan)(guan)會同有關(guan)(guan)單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(xie)帶(dai)、郵(you)寄(ji)計算機(ji)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(guan)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海(hai)關(guan)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病毒(du)以(yi)及其(qi)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(de)(de),或者(zhe)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(chan)品(pin)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警告或者(zhe)對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;有(you)違法(fa)所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沒收(shou)外,可(ke)以(yi)處(chu)以(yi)違法(fa)所得1至(zhi)3倍(bei)的(de)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,構成違反(fan)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理處罰(fa)條例》的(de)有(you)關規定處罰(fa)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違反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者他人(ren)財(cai)產造成損失(shi)的(de),應當(dang)依法(fa)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政(zheng)行為不(bu)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(zheng)復或者(zhe)提(ti)起行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(gong)務員利(li)用職(zhi)權,索取(qu)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(ta)違法(fa)、失(shi)職(zhi)行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機病毒,是指編制或者在計(ji)算機程(cheng)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(shu)據,影(ying)響計(ji)算機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一(yi)組計(ji)算機指令或者程(cheng)序(xu)代(dai)碼。

  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全專用產品,是(shi)指用于保護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(bu)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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