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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平(ping)測試管理,促(cu)其規范、健(jian)康發展,根(gen)據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法》,制定本規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(以下簡(jian)稱測試)是對應試人運(yun)用(yong)普通(tong)話的規(gui)范程度的口語考試。開展(zhan)測試是促進普通(tong)話普及和(he)應用(yong)水(shui)平提(ti)高的基(ji)本措施之(zhi)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頒布測試(shi)(shi)等級標準、測試(shi)(shi)大(da)綱(gang)、測試(shi)(shi)規程和測試(shi)(shi)工作(zuo)評估辦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言文字(zi)工作部門(men)對(dui)測(ce)試(shi)工作進行(xing)宏(hong)觀管理(li),制定測(ce)試(shi)的政策、規劃(hua),對(dui)測(ce)試(shi)工作進行(xing)組織協調、指導監(jian)督和檢查(cha)評估(gu)。

   第五條 國(guo)家(jia)測試(shi)(shi)機(ji)構在國(guo)家(jia)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的領導(dao)下組織實施測試(shi)(shi),對(dui)測試(shi)(shi)業務工作進行指導(dao),對(dui)測試(shi)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,開(kai)展測試(shi)(shi)科學(xue)研(yan)究和業務培訓。

   第六條 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(men)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(men))對本轄區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進行(xing)宏觀管理,制定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規劃、計(ji)劃,對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進行(xing)組織協(xie)調、指(zhi)導監督和檢查評估。

   第七條 省級語言(yan)文字工作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地方(fang)測(ce)試機構。

  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測(ce)試機(ji)構(gou)(gou)(以下(xia)簡稱(cheng)省級測(ce)試機(ji)構(gou)(gou))接受省級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部(bu)門及其辦事機(ji)構(gou)(gou)的行(xing)政管(guan)理(li)和(he)國家測(ce)試機(ji)構(gou)(gou)的業務指導,對本地區測(ce)試業務工作(zuo)進(jin)行(xing)指導,組(zu)織實施測(ce)試,對測(ce)試質量(liang)進(jin)行(xing)監(jian)督和(he)檢查,開展測(ce)試科學研究和(he)業務培訓。

   省級(ji)以(yi)下測試機構的(de)職責由省級(ji)語言文字(zi)工作部門確(que)定。

   各級測試(shi)機構的設(she)立須經同級編制部門批準。

   第八條 測試工作(zuo)(zuo)原則上實行屬地(di)管理。國家部(bu)委直屬單位的測試工作(zuo)(zuo),原則上由(you)所在地(di)區省級語言文字工作(zuo)(zuo)部(bu)門組織實施。

   第九條 在(zai)測(ce)(ce)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(de)組織(zhi)下,測(ce)(ce)(ce)試(shi)由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(yuan)依(yi)照(zhao)測(ce)(ce)(ce)試(shi)規(gui)程執行(xing)。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(yuan)應遵守測(ce)(ce)(ce)試(shi)工作各項規(gui)定(ding)和紀律,保證測(ce)(ce)(ce)試(shi)質量,并(bing)接(jie)受(shou)國家(jia)和省級測(ce)(ce)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(de)業務培訓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試員(yuan)分省級測(ce)試員(yuan)和國家(jia)級測(ce)試員(yuan)。測(ce)試員(yuan)須取得相應的測(ce)試員(yuan)證書(shu)。

   申請(qing)省級測試(shi)員證書者,應(ying)具有大(da)專以上學歷,熟悉推廣普通(tong)話工作方(fang)針政策(ce)和(he)普通(tong)語言學理論(lun),熟悉方(fang)言與普通(tong)話的(de)一般(ban)對(dui)應(ying)規律,熟練掌握《漢語拼音(yin)方(fang)案》和(he)常用國際音(yin)標,有較強(qiang)的(de)聽辨音(yin)能力,普通(tong)話水平達到一級。

   申請(qing)國家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(zhe),一般(ban)應具有(you)中級(ji)以(yi)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(yi)上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資歷(li),具有(you)一定的測(ce)試(shi)科研能力和較強的普(pu)通話教學(xue)能力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(shi)員證書(shu)者,通過(guo)省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(shi)機構的(de)培訓(xun)考核(he)(he)后(hou),由省級(ji)(ji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(men)頒發(fa)省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(shi)員證書(shu);經省級(ji)(ji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(men)推薦的(de)申請國(guo)家(jia)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(shi)員證書(shu)者,通過(guo)國(guo)家(jia)測(ce)試(shi)(shi)機構的(de)培訓(xun)考核(he)(he)后(hou),由國(guo)家(jia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(men)頒發(fa)國(guo)家(jia)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(shi)員證書(shu)。

   第十二條 測(ce)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(ce)試員并頒(ban)發(fa)有(you)一定期限的聘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級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辦(ban)事機構指導下,各(ge)級測試機構定期(qi)考(kao)查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(gong)作表現,并給予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門根據工作(zuo)需(xu)要聘任測試視(shi)導員并頒發有一定(ding)期(qi)限(xian)的(de)聘書。

   測試視導員一(yi)般應具有(you)(you)語(yu)言學或相(xiang)關(guan)專業(ye)的高級專業(ye)技術職務,熟悉(xi)普通(tong)語(yu)言學理論,有(you)(you)相(xiang)關(guan)的學術研究(jiu)成果,有(you)(you)較豐(feng)富的普通(tong)話教學經驗(yan)和測試經驗(yan)。

   測(ce)試視導員在省級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(bu)門領導下,檢查、監督測(ce)試質量,參與和指導測(ce)試管理和測(ce)試業務(wu)工作(zuo)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(shou)測(ce)試(shi)的人員為:

   1.教(jiao)師和申(shen)請教(jiao)師資格的(de)人員;

   2.廣(guang)播電(dian)臺(tai)、電(dian)視臺(tai)的(de)播音員、節目主持人;

   3.影視話(hua)劇演員;

   4.國家機(ji)關(guan)工作人員;

   5.師范類專(zhuan)業、播音與(yu)主持(chi)藝術專(zhuan)業、影視話劇表(biao)演專(zhuan)業以及其他與(yu)口語表(biao)達密切相關專(zhuan)業的(de)學生;

   6.行(xing)業主管(guan)部門(men)規定的其他應該(gai)接受(shou)測試的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測試的(de)(de)人(ren)員(yuan)的(de)(de)普通(tong)話達標(biao)等級,由(you)國家行業主管部(bu)門規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(hui)其他(ta)人員可自愿申請接受測(ce)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(xue)(xue)校(xiao)注(zhu)冊的港澳臺學(xue)(xue)生和外國留學(xue)(xue)生可(ke)隨(sui)所在校(xiao)學(xue)(xue)生接受(shou)測試。

   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機構對其他港澳臺人(ren)(ren)士和外(wai)籍人(ren)(ren)士開展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工(gong)作(zuo),須經國(guo)家(jia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(bu)門授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(ce)試成績由(you)執(zhi)行測(ce)試的測(ce)試機(ji)構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試等級(ji)(ji)證書由國(guo)家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門統一印制(zhi),由省級(ji)(ji)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辦事機構(gou)編號并加蓋印章(zhang)后頒發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證書全國通用。等(deng)級證書遺(yi)失,可向(xiang)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。偽造或(huo)變造的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證書無效(xiao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(ren)再(zai)次(ci)申請接受測試同(tong)前次(ci)接受測試的間隔應不少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(shi)人對測試(shi)程序和測試(shi)結果(guo)有異議,可向執行測試(shi)的測試(shi)機(ji)構(gou)或上(shang)級測試(shi)機(ji)構(gou)提出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(ce)(ce)試(shi)工(gong)作人員違反測(ce)(ce)試(shi)規(gui)定的,視(shi)情節予(yu)以批評教育、暫停(ting)測(ce)(ce)試(shi)工(gong)作、解(jie)除聘(pin)任或宣布測(ce)(ce)試(shi)員證書作廢(fei)等處理(li),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(suo)在單位給(gei)予(yu)行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反(fan)測試(shi)規定(ding)的,取消其(qi)測試(shi)成績,情節嚴重的提(ti)請其(qi)所在單位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部門(men)核(he)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(ce)試機構須嚴(yan)格執行收(shou)費標準(zhun),遵守國(guo)家財務制度,并接受(shou)當(dang)地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》自2003年6月(yue)15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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