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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(fa)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了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(jie)合本(ben)省實際(ji),制定本(ben)規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(gui)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(he)其(qi)他組織(zhi)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(gui)定所(suo)稱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,是(shi)指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(gui)范漢字。

  普(pu)通話(hua)以(yi)北京語音(yin)(yin)為(wei)標準(zhun)音(yin)(yin),以(yi)北方(fang)話(hua)為(wei)基礎方(fang)言(yan),以(yi)典范(fan)的現代白話(hua)文著(zhu)作為(wei)語法(fa)規范(fan)。

  規范漢字以經過整理、簡化(hua)并由國(guo)家(jia)及其有關(guan)部門頒布(bu)的字表為依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人(ren)民(min)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(sheng)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(sheng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(de)管理工(gong)作,組(zu)織實施本規定。

 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(fu)民政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(shang)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,在(zai)各(ge)自(zi)職責范圍內做(zuo)好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相關工作(zuo)。

 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管部門(men)的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具體(ti)負責本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(nei)推(tui)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(tui)行(xing)規(gui)范漢字(zi)工作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應當將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工作(zuo)納入國民(min)經(jing)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財(cai)力情(qing)況(kuang)安排專項經(jing)費(fei),用(yong)于推廣(guang)普(pu)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漢字工作(zuo)。

  第六條  每年(nian)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(sheng)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宣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(chuan)教(jiao)育(yu)活動(dong)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(yong)漢(han)(han)(han)字、標(biao)點(dian)符(fu)號、漢(han)(han)(han)語拼音(yin)(yin)等(deng),應當(dang)執行《現代漢(han)(han)(han)語通用(yong)字表》、《簡化字總(zong)表》、《標(biao)點(dian)符(fu)號用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語拼音(yin)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語拼音(yin)(yin)正詞法(fa)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漢(han)(han)(han)語拼音(yin)(yin)字母拼寫規則(漢(han)(han)(han)語地(di)名(ming)部分)》等(de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字(zi)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民(min)族區(qu)域自治法(fa)》以(yi)及其(qi)他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的(de)規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(huo)動(dong)中應當使用普通話;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(huo)動(dong)中確實需要使用方(fang)言(yan)的,可(ke)以使用方(fang)言(yan)。

  國家(jia)機關的(de)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(gong)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(zhan)等(deng)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的(de),從(cong)其規(gui)(gui)定。

  第十條  學(xue)校(xiao)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在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(dong)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為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
 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(shou)普通話和(he)規(gui)范漢字。

  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(gou)通(tong)過漢語(yu)文(wen)課程教授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。使用的漢語(yu)文(wen)教材,應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的規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
  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(bo)電臺、電視臺及其(qi)網絡音視頻節(jie)目以普通話作為播(bo)音、節(jie)目主持、采(cai)訪的基(ji)本用語。

  使用(yong)方(fang)言播音(yin)的,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(shi)部門(men)或者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(shi)部門(men)批準。電視(shi)臺(tai)用(yong)方(fang)言播音(yin)時,應當在屏幕(mu)上顯示規范漢字。

  影視劇的語(yu)言應當以(yi)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為主,影視屏幕(mu)上的字幕(mu)及其他公示性文字,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(yu)(yu)文出(chu)(chu)版的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(chu)版物、數字(zi)出(chu)(chu)版物等出(chu)(chu)版物的印刷體報頭(名(ming)(ming))、刊名(ming)(ming)、封面、內(nei)文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
  漢語言音像(xiang)制品用語應當使用普通(tong)話(hua)。戲曲、影(ying)視等藝術形式(shi)中和(he)出版、教學(xue)中需要使用方(fang)言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(ti)倡公共服務行業(ye)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。

  公共服(fu)務行業的(de)名稱牌、指(zhi)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(wen)、印章、票據(ju)、報表、說(shuo)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(deng),應當使用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。

  本(ben)規定所(suo)稱的(de)(de)公(gong)共服務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(lu)、交通、民航、旅(lv)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(jie)面向(xiang)公(gong)眾服務的(de)(de)行業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各類(lei)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等(deng)自然地(di)理實體(ti)名稱,行政區劃(hua)名稱,居民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稱,具有地(di)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,漢(han)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拼(pin)(pin)寫方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方案(an)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(di)名漢(han)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字母拼(pin)(pin)寫規則(漢(han)(han)語(yu)(yu)(yu)地(di)名部分)》拼(pin)(pin)寫,嚴禁使用外文(wen)拼(pin)(pin)寫。

  各類(lei)標志牌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(wu)古跡、紀念地(di)、游覽(lan)地(di)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(ming)稱應(ying)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應當以國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(wei)基本用(yong)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。不得(de)使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(zi)(zi)和已(yi)經廢止的(de)異體字(zi)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(zi)。需要使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國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(yo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(wei)主,外(wai)國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(wei)輔(fu)的(de)形式,嚴禁單獨使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國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。

  在(zai)境內銷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(zhi)、說明(ming)等(deng)(deng)應當以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(zi)(zi)。在(zai)境外銷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(zhi)、說明(ming)等(deng)(deng)確需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(zi)的(de),可以按照有關(guan)規(gui)定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(zi)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語(yu)用字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息(xi)(xi)處理(li)和信息(xi)(xi)技術產品中(zhong)使(shi)用的國(guo)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應(ying)當符合(he)國(guo)(guo)家(jia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(you)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
  (一(yi))風景(jing)名勝、文物(wu)古跡;

  (二)歷(li)史名人、革命先烈(lie)的手跡;

  (三)姓(xing)氏中的異體(ti)字;

  (四)書法、篆(zhuan)刻(ke)等藝術作品;

  (五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;

  (六)已注(zhu)冊(ce)的商(shang)標用字;

  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(jiu)中需要(yao)使用的;

  (八)涉及港澳臺與華僑(qiao)事務需(xu)要使用的;

  (九(jiu))經(jing)國務院有關部門批(pi)準的特殊情況。

  老(lao)字(zi)號(hao)牌匾(bian)、手書招牌使用繁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(de)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(fan)漢字(zi)的(de)副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(jiao)育(yu)主(zhu)管部門(men)應當將使(shi)用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的要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(xue)校和教(jiao)育(yu)機構(gou)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(xue)質量(liang)監測機制和綜合(he)評(ping)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主管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(shi)用普通話和規(gui)(gui)范漢字的(de)要求納入行業管理(li)規(gui)(gui)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(you)的(de)依據(ju)。

  對不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(you)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予(yu)以(yi)批評教育,督(du)促改(gai)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使(shi)用情況(kuang)進行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(jie)果向社會公布。

  檢(jian)查評估的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(sheng)教育主管部門(men)另行(xing)制定,報省(sheng)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有關部門(men)對下(xia)列領域用語(yu)用字(zi)進(jin)行監(jian)督檢查,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機(ji)構予以協助和(he)指(zhi)導:

  (一)黨(dang)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
  (二)學(xue)校(xiao)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
  (三)廣(guang)播、電影、電視(shi)(shi)、音視(shi)(shi)頻網站及(ji)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
  (四)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(yin)像(xiang)電子(zi)出版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物(wu)等公開(kai)發行的(de)出版物(wu)的(de)用語用字(zi);

  (五)本省產品(pin)的包裝、說(shuo)明書的用字;

  (六)公共場(chang)所、地名的(de)用字;

  (七)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
  (八)其(qi)他(ta)行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

  對(dui)前述事項(xiang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(fan)和標準(zhun)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(qi)改正(zheng)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(guan)(guan)部門(men)的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機構接(jie)到(dao)違反本(ben)規定(ding)的舉報或者投(tou)訴,應當(dang)及時書面轉(zhuan)(zhuan)告有關(guan)主管(guan)(guan)部門(men);有關(guan)主管(guan)(guan)部門(men)接(jie)到(dao)書面轉(zhuan)(zhuan)告后,應當(dang)依(yi)照(zhao)本(ben)規定(ding)有關(guan)條款進(jin)行核實處理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通(tong)話為(wei)工作(zuo)語言(yan)的播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(zhu)持人(ren)、影視(shi)話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(yuan)、教(jiao)師、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廣播員(yuan)(yuan)、導游(you)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(yuan),應當(dang)具備說普通(tong)話的能(neng)力并在工作(zuo)中使用普通(tong)話,其普通(tong)話水平(ping)應當(dang)達到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(ding)的等級要求(qiu)。

  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組織(zhi)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業、公(gong)共服務(wu)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(que)損時,應當(dang)及時修復(fu)或者(zhe)拆(chai)除(chu)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告用(yong)語用(yong)字不符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規范(fan)和標準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言(yan)文字管理暫(zan)行規定》的(de)規定執(zhi)行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(shi)條的,由教育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一(yi)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規(gui)定的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(xin)聞(wen)出(chu)版、信息產(chan)業等(deng)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期(qi)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(bing)由有關部門(men)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(ren)人員給(gei)予處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(shi)四條的,由民政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(qi)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依(yi)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五條(tiao)的(de),由(you)工商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(ju)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及其(qi)工(gong)作人(ren)員(yuan)違反本規(gui)定,濫用(yong)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管人(ren)員(yuan)和(he)其(qi)他直接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依法給予處(chu)分。

  (來源:廣東(dong)省人民政(zheng)府網(wang)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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