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(han)字(zi),使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更好地為經濟社會(hui)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法(fa)》等(deng)法(fa)律法(fa)規,結合(he)本(ben)省實(shi)際,制定(ding)本(ben)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規(gui)定適(shi)用(yong)于(yu)本省行(xing)政區域內(nei)的(de)公民(min)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,是指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。
普通話以北京(jing)語(yu)音為標準音,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,以典(dian)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(yu)法規(gui)范。
規范(fan)漢字以經過整(zheng)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其有關(guan)部門頒布的字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(dang)加強本行政(zheng)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省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門負(fu)責全省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(zuo),組織實(shi)施(shi)本規(gui)定。
縣(xian)級以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民(min)政(zheng)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(shang)、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(chu)版等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(wei)內(nei)做好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相(xiang)關工作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機構具體負(fu)責本行(xing)政區域內(nei)推(tui)(tui)廣(guang)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(tui)(tui)行(xing)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工(gong)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當將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(zi)工(gong)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(he)社會發(fa)展規劃,結合(he)財力情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廣(guang)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(zi)工(gong)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(de)第(di)三周為(wei)全省(sheng)推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行規范漢字宣(xuan)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(zu)織有關部門開展(zhan)宣(xuan)傳(chuan)教育(yu)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(han)(han)(han)(han)字(zi)、標點符(fu)號、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拼音等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通(tong)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(hua)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(fu)號用法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拼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拼音正詞(ci)法基本規(gui)則(ze)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(di)名(ming)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拼音字(zi)母拼寫規(gui)則(ze)(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地(di)(di)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(he)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族(zu)語(yu)言(yan)文字的(de)(de)使用依據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(guo)憲法(fa)(fa)》、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(guo)民族(zu)區(qu)域自治法(fa)(fa)》以及其他(ta)有關法(fa)(fa)律(lv)法(fa)(fa)規的(de)(de)規定。
第九條 國家(jia)機關(guan)(guan)工作人員(yuan)在(zai)(zai)公務(wu)(wu)活動中(zhong)(zhong)應(ying)當使(shi)(shi)用普通話;國家(jia)機關(guan)(guan)工作人員(yuan)在(zai)(zai)公務(wu)(wu)活動中(zhong)(zhong)確實需要(yao)使(shi)(shi)用方(fang)言的(de),可以(yi)使(shi)(shi)用方(fang)言。
國家機關的(de)名稱(cheng)牌、印(yin)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(mu)、門戶網站等應當(dang)使用(yong)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。
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另(ling)有規定(ding)(ding)的,從(cong)其規定(ding)(ding)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(xiao)及其(qi)(qi)他教育機構在(zai)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(he)其(qi)(qi)他集(ji)體活(huo)動中應當以(yi)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為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外(wai)漢語(yu)教(jiao)學應(ying)當教(jiao)授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(zi)。
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通過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文課(ke)程教授(shou)普(pu)通話和規范(fan)(fan)漢(han)(han)字(zi)。使(shi)用的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文教材(cai),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(fan)(fan)和標準(zhun)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(dian)臺、電(dian)(dian)視臺及其網絡音(yin)視頻節目(mu)以普(pu)通話作(zuo)為播音(yin)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(cai)訪(fang)的基本(ben)用語。
使用(yong)方言播(bo)音的,應當經(jing)國務院廣播(bo)電視部(bu)門或者省廣播(bo)電影電視部(bu)門批準。電視臺用(yong)方言播(bo)音時,應當在屏幕(mu)上顯示規(gui)范漢字。
影視劇的語言(yan)應當(dang)以普(pu)通話為主,影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(ta)公示性文字,應當(dang)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(han)語文出版的(de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子出版物(wu)、數字出版物(wu)等出版物(wu)的(de)印刷(shua)體報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(nei)文等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(fan)和標準。
漢語言音(yin)像制品用(yong)語應當(dang)使用(yong)普通話。戲曲、影(ying)視(shi)等藝術形式中和出(chu)版、教學中需要使用(yong)方言的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(wu)行業以普通(tong)話為基本服務(wu)用語(yu)。
公(gong)共服(fu)務(wu)行業(ye)的名(ming)稱(cheng)牌(pai)(pai)、指示(shi)牌(pai)(pai)、標志牌(pai)(pai)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(piao)據、報表、說(shuo)明書、電(dian)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本規(gui)定所(suo)稱(cheng)的公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,是(shi)指商業、郵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(le)、鐵(tie)路、交通(tong)、民航(hang)、旅游、銀行(xing)、保險(xian)、醫療(liao)以及其他(ta)直接(jie)面向公眾服務(wu)的行(xing)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各(ge)類(lei)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(hai)等自然地(di)理實體名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稱(cheng),居民(min)地(di)和路(lu)、街、巷名稱(cheng),具有地(di)名意義的(de)建筑物名稱(cheng)應當(dang)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,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拼(pin)(pin)(pin)寫(xie)方(fang)法(fa)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(an)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字母拼(pin)(pin)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地(di)名部(bu)分)》拼(pin)(pin)(pin)寫(xie),嚴禁使用外文拼(pin)(pin)(pin)寫(xie)。
各(ge)類標志牌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施(shi)名(ming)稱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(qi)業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應當(dang)以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基(ji)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(shi)(shi)用(yong)繁體字(zi)和已經(jing)廢止(zhi)的(de)異體字(zi)、簡(jian)化字(zi)。需要使(shi)(shi)用(yong)外國(guo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的(de),應當(dang)采用(yo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主(zhu),外國(guo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輔的(de)形(xing)式,嚴禁單獨使(shi)(shi)用(yong)外國(guo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。
在(zai)境內銷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、標志(zhi)、說明等應(ying)當以規范(fan)漢字(zi)為基本(ben)用(yong)字(zi)。在(zai)境外銷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、標志(zhi)、說明等確需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的(de),可以按照(zhao)有關規定(ding)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(gao)的用語用字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(zhun)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(shi)用(yong)的(de)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家(jia)的(de)規范(fan)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(de)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繁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(wen)物古跡(ji)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(三)姓氏(shi)中(zhong)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(fa)、篆(zhuan)刻等(deng)藝術作品;
(五(wu))題詞(ci)和(he)招牌的手書字;
(六)已(yi)注(zhu)冊的商標(biao)用(yong)字;
(七(qi)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(ao)臺與華僑事務(wu)需要使用的;
(九)經國務院(yuan)有關部門(men)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(zi)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繁(fan)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(she)置使用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(yu)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(yong)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和教(jiao)育(yu)(yu)機(ji)(ji)構教(jiao)育(yu)(yu)教(jiao)學質量(liang)監測機(ji)(ji)制和綜合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(xing)業的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的要求納入行(xing)業管(guan)理(li)規(gui)范(fan),作為單位(wei)和個人評先評優的依(yi)據。
對(dui)不符(fu)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規(gui)范(fan)和標(biao)準的,由(you)其行(xing)業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使用情況進(jin)行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。
檢(jian)查評(ping)估的標(biao)準和具體實施辦(ban)法由省教育主管部(bu)門(men)另行制定,報省人(ren)民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有關部門(men)對下列(lie)領域(yu)用語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構予以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(二(er)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(bo)、電(dian)影(ying)、電(dian)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四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出(chu)版(ban)物等公開(kai)發行(xing)的出(chu)版(ban)物的用語用字;
(五(wu))本省產品(pin)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)公共(gong)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(八(ba))其他行業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。
對前述事項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(ping)教(jiao)育并督促(cu)其改(gai)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(fu)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(bu)(bu)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接(jie)到(dao)(dao)違反本規定的(de)舉報或者投訴(su),應(ying)當及時書面轉告(gao)有關(guan)主(zhu)管(guan)部(bu)(bu)門;有關(guan)主(zhu)管(guan)部(bu)(bu)門接(jie)到(dao)(dao)書面轉告(gao)后,應(ying)當依照(zhao)本規定有關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(hua)為工(gong)作語言(yan)的播(bo)(bo)音(yin)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(ren)、影視話(hua)(hua)劇演員(yuan)、配(pei)音(yin)演員(yuan)、教(jiao)師、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人(ren)(ren)員(yuan)以及(ji)公共(gong)服務行業的廣(guang)播(bo)(bo)員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等人(ren)(ren)員(yuan),應當(dang)具備說(shuo)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(hua)的能力并在工(gong)作中使用(yong)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(hua),其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(hua)水(shui)平應當(dang)達到國家或者有關(guan)部門規定的等級要求。
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組(zu)織(zhi)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(gong)共服務行業、公(gong)(gong)共服務場所和設(she)施用(yong)字(zi),有(you)文(wen)字(zi)缺損(sun)時,應當及(ji)時修復或(huo)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不符(fu)合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規范和(he)標準(zhun)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(yu)言文字(zi)管理暫行規定》的規定執(zhi)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(de),由教育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予以(yi)警告(gao),并通報批評(ping)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(shi)一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十(shi)二(er)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十(shi)七條(tiao)(tiao)規(gui)定(ding)的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(chan)業等主(zhu)(zhu)管部(bu)門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予以警告,并(bing)由有關部(bu)門依法對直(zhi)接負(fu)責的主(zhu)(zhu)管人(ren)員(yuan)(yuan)和(he)其他直(zhi)接責任(ren)人(ren)員(yuan)(yuan)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四條(tiao)的,由(you)民政(zheng)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(shi)五條的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(qi)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管理部門(men)或者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及其(qi)工作(zuo)人(ren)員違反本(ben)規定(ding),濫用職權、玩忽(hu)職守、徇私舞(wu)弊的(de),由(you)其(qi)上級主(zhu)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(de)主(zhu)管人(ren)員和其(qi)他(ta)直接責任人(ren)員依法給(gei)予處分(fen)。
(來源:廣東省(sheng)人民政府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