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(shen)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(fa)《深圳職業技(ji)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意(yi)創業園(yuan)管理辦(ban)法》的通(tong)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(shen)圳職(zhi)業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(ban)法》已(yi)經學(xue)校(xiao)研究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深(shen)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 為培養大(da)學(xue)生(sheng)創新創業(ye)精神,提高創新創業(ye)能力,學(xue)校創建(jian)學(xue)生(sheng)創意(yi)創業(ye)園(以下簡稱“創業(ye)園”)。為保證創業(ye)園各項(xiang)工作有序開(kai)展,特制定本辦(ban)法。
第二(er)條 創業(ye)園在(zai)學校學生(sheng)創業(ye)教育工作領導(dao)小組領導(dao)下,以“保障公平、兼(jian)顧效(xiao)率、協調(diao)指導(dao)、服務(wu)為(wei)先”為(wei)原則,努(nu)力建設(she)高效(xiao)務(wu)實的創業(ye)孵化(hua)平臺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業(ye)園是(shi)(shi)學(xue)生創(chuang)業(ye)實(shi)踐基地(di),也是(shi)(shi)學(xue)校(xiao)創(chuang)業(ye)教育(yu)基地(di),具(ju)有孵化(hua)器功能。通過提供基本場(chang)地(di)和(he)孵化(hua)服務,充分發揮大學(xue)生創(chuang)業(ye)主(zhu)體作(zuo)用(yong),培養(yang)具(ju)有創(chuang)新精(jing)神和(he)創(chuang)業(ye)能力的復合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(xiao)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(xing)管(guan)理,其(qi)主(zhu)要(yao)職責(ze)有(you):
1.制定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(guan)(guan)理制度,全(quan)面負(fu)責(ze)創(chuang)業園(yuan)的日(ri)常管(guan)(guan)理工作。
2.組(zu)織(zhi)創業園(yuan)入園(yuan)申報(bao)及項目評審工作,并與入園(yuan)項目簽訂協(xie)議。
3.組織和(he)協(xie)調(diao)學(xue)生開展(zhan)創(chuang)業實踐(jian)活動。
4.管理和維護創(chuang)業園公共(gong)財產。
5.委托(tuo)第(di)三方服務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企(qi)業(ye)提供包括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(zheng)策咨詢、創業(ye)指導(dao)和課(ke)程培訓等孵化服務,創業(ye)學院對其進行評價和監(jian)督。
6.負責(ze)創(chuang)業園的對外(wai)宣傳與(yu)推(tui)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業園申報(bao)入(ru)駐條件
1.創(chuang)業項目較為成熟,具有一定科技含量、創(chuang)新性和較好市場前景(jing)。鼓勵具有發明專利、科研成果及各類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大(da)賽中成績優秀的團隊申報入駐(zhu)。
2.創(chuang)業(ye)項(xiang)目負責人須(xu)為我校(xiao)(xiao)全日制(zhi)在校(xiao)(xiao)生或應屆畢業(ye)生,創(chuang)業(ye)項(xiang)目的經營者具有較高的素養和良好的品格(ge),懂政策、重(zhong)信譽、有一定經營能力,并(bing)自(zi)愿(yuan)接受學校(xiao)(xiao)管理。
3.創(chuang)業項目(mu)負責人(ren)應(ying)具備一定的項目(mu)啟動資金和風險承(cheng)擔(dan)能力,并須取得家(jia)長或監(jian)護人(ren)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(lu)及個(ge)人征信記錄(lu)不良者(zhe),不具備申報資格。
第六(liu)條 入園程(cheng)序及(ji)要求(qiu)
1.提交(jiao)申(shen)請材料(liao)。材料(liao)清單如下(xia):
(1)項目(mu)申報書;
(2)項目商(shang)業計劃書;
(3)項(xiang)目負(fu)責(ze)人(ren)個人(ren)征(zheng)信記(ji)錄材料;
(4)項目(mu)所有(you)股(gu)東(dong)簡(jian)歷(li)及(ji)身份證(zheng)復印件,在(zai)校生(sheng)(sheng)及(ji)應(ying)屆畢業生(sheng)(sheng)需提供學生(sheng)(sheng)證(zheng)復印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(cha)。
3.專(zhuan)家評(ping)審委員(yuan)會做項目評(ping)審。
4.評審(shen)結果上報學(xue)校審(shen)批(pi)。
5.通過審批的項目(mu)簽(qian)署創業園(yuan)入(ru)駐協議(yi)。
6.繳納(na)經營(ying)場地(di)配套設施及水(shui)電(dian)費押金兩千元。
7.簽(qian)訂入(ru)園協議后須(xu)在15個(ge)工作(zuo)日內(nei)完成公司(si)(si)工商注(zhu)冊,且公司(si)(si)應由(you)全(quan)日制(zhi)在校(xiao)生(sheng)擔任法定代表(biao)人;非在校(xiao)生(sheng)入(ru)股比例(li)總計不得(de)超過30%,且須(xu)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第(di)七條 入駐企業的權利(li)和義務
1.入駐企業最高(gao)可獲24個月的(de)經營場(chang)地免(mian)費(fei)使(shi)用權(quan)。
2.園(yuan)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性評估,評估通過的企業可(ke)繼續(xu)孵(fu)化(hua)(hua);孵(fu)化(hua)(hua)期間可(ke)獲園(yuan)區提供的孵(fu)化(hua)(hua)服務。
3.入駐企(qi)業以6個月(yue)為周期可(ke)獲得(de)學校(xiao)創業基金資助,同(tong)時獲得(de)園區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駐企業接受園(yuan)區第(di)三方(fang)服(fu)務(wu)機構(gou)統一財稅管理,企業成員須遵守園(yuan)區各(ge)項管理規定,積(ji)極參與各(ge)項公共(gong)活動(dong)。
5.入駐企(qi)業須(xu)參與企(qi)業成(cheng)長計(ji)劃,詳見(jian)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(xing)管理
1.學校對批準(zhun)入(ru)駐(zhu)創業園企業一律(lv)采取合(he)同制方式(shi)進行管理,入(ru)駐(zhu)企業自主經營、自負(fu)盈(ying)虧、獨立承(cheng)擔風險(xian)與法(fa)律(lv)責任。
2.創業(ye)園為入駐企業(ye)提供經(jing)營場(chang)地(di)及配套(tao)設(she)施,并按照學校統(tong)一規定收取相關維護費(fei)用(yong)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(ye)孵化(hua)(hua)期(qi)內,出現改(gai)變企(qi)業(ye)(ye)性質(zhi)、經營內容、法(fa)定代表人、提(ti)前(qian)中止創業(ye)(ye)孵化(hua)(hua)等情況,企(qi)業(ye)(ye)法(fa)定代表人須提(ti)前(qian)15天提(ti)交報(bao)告,經創業(ye)(ye)學(xue)院審核批準(zhun)后,方可(ke)變更。對違反國家(jia)、學(xue)校(xiao)有關(guan)規(gui)定的(de)企(qi)業(ye)(ye),學(xue)校(xiao)將要求其退(tui)出園區。
第九條 園(yuan)區管理
1.入駐企(qi)業須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2.入駐(zhu)企(qi)業的裝修方案(an)、廣(guang)告內容須(xu)經(jing)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批準方可實施(shi),不得(de)擅自對園區既(ji)定(ding)格局進行改造(zao),不得(de)破壞園區整體規劃。
3.入駐(zhu)企業在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少提(ti)前三天向創業學院申請(qing),如有校外人員參加,須提(ti)前一(yi)周申請(qing)。
4.入駐企業應主動配合各(ge)項管理工作,包(bao)括準時出(chu)席工作會議和檢查考核等(deng)。對于無(wu)故曠會、拒檢等(deng)情況(kuang),創業學院(yuan)有(you)權采取(qu)相應措施,直至勒(le)令退園。
第十(shi)條 安全管(guan)理
1.入駐企業(ye)要嚴格履行《深(shen)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(yuan)創意(yi)創業(ye)園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的相(xiang)關要求,強(qiang)化(hua)安全意(yi)識,共同(tong)維護(hu)園區的安全環(huan)境。
2.入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(kai)時(shi)鎖門關窗,斷水(shui)斷電(dian)。
3.園區內禁止入駐(zhu)企業(ye)任何(he)人(ren)員留宿。
4.園區內不(bu)得飼(si)養寵物(wu)。
5.園區內禁止(zhi)烹飪活動(dong)。
第十(shi)一條 入駐企(qi)業的考核
創業(ye)學院每6個月對(dui)入駐企(qi)業(ye)進行(xing)一次成長性評估(gu),主要(yao)包括“成長計劃(hua)考核、經營狀況評估(gu)以及園區管理考核”三(san)部(bu)分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駐企(qi)業(ye)須(xu)在每6個月(yue)孵(fu)化期內完(wan)成成長計劃15學分;未完(wan)成者,視為考核不(bu)合格,該企(qi)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,詳見附件一(yi)《企(qi)業(ye)家成長計劃》。
2.經營狀況評(ping)估
(1)入駐企業(ye)以6個(ge)月為(wei)周期向評審小組(zu)提交(jiao)第三方機(ji)構(gou)出具的(de)財(cai)務報表、納稅記錄,以及業(ye)務合同(復印件)等(deng)相關佐證(zheng)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參加成長性評(ping)估現場答辯(bian)會(hui),闡述項目的經營狀況和(he)孵化水準,由(you)評(ping)審(shen)小組結合上述財務(wu)報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(jin)行客觀公正的評(ping)分。
(3)經評估,對于經營(ying)狀況不理(li)想、成長(chang)性不足、盈(ying)利(li)能力欠缺或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的企業(ye),終止孵化(hua),退(tui)出創業(ye)園(yuan)。
3.園區管理(li)考核
園區管理考核主要由(you)考勤管理和日常管理兩(liang)部分組(zu)成。
考(kao)核采取扣(kou)分(fen)(fen)(fen)(fen)制,即(ji)入駐企業(ye)均具有15分(fen)(fen)(fen)(fen)基(ji)礎分(fen)(fen)(fen)(fen),考(kao)核根據其一個(ge)周期的日(ri)(ri)常考(kao)勤、違規記錄、無(wu)故缺席(xi)(xi)等(deng)行為表現予以扣(kou)分(fen)(fen)(fen)(fen),扣(kou)完(wan)即(ji)止。其中,日(ri)(ri)常考(kao)勤缺席(xi)(xi)1次(ci)扣(kou)1分(fen)(fen)(fen)(fen),違規警告1次(ci)扣(kou)5分(fen)(fen)(fen)(fen),園(yuan)區會議缺席(xi)(xi)1次(ci)扣(kou)5分(fen)(fen)(fen)(fen)、遲(chi)到扣(kou)2分(fen)(fen)(fen)(fen)。基(ji)礎分(fen)(fen)(fen)(fen)扣(kou)完(wan)的入駐企業(ye)直接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(ge),當即(ji)終止孵化,退出創業(ye)園(yuan)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在(zai)孵(fu)期(qi)間,除國(guo)家(jia)法(fa)定假期(qi)和(he)節(jie)假日外,正常的工作日早上9:00~9:30需到創意創業(ye)(ye)園管理辦公室考勤。企業(ye)(ye)如有正常的外出活(huo)動無(wu)法(fa)準(zhun)時開門營業(ye)(ye)須提(ti)前一天申(shen)請,事后到創意創業(ye)(ye)園管理辦公室補登記,沒有提(ti)前申(shen)請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現(xian)違規(gui)行為(wei)者(zhe),由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發出違規(gui)警(jing)告,并下發《深(shen)職院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違規(gui)處理告知書(shu)》,責(ze)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(tong)知書(shu)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業(ye)出現(xian)下列情(qing)況之一者,一經查實創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將下發《退(tui)出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項目入園后,未按要求在園區內(nei)開展工作(zuo),項目長期處于停頓狀態,致使(shi)寫(xie)字(zi)間超(chao)過(guo)10個工作(zuo)日處于空置或(huo)關閉狀態者(zhe);
未(wei)能(neng)按時向創業(ye)學院(yuan)上報(bao)相關材料(liao),或所(suo)報(bao)材料(liao)內容不真實,通過整改無效者;
入駐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;
入駐(zhu)企業(ye)負責人違(wei)法或違(wei)反校紀(ji)校規受紀(ji)律處分(fen)者;
超出(chu)業務規定(ding)范(fan)圍(wei),從事(shi)與(yu)申報經營內(nei)容無關(guan)的商業活(huo)動或其他(ta)違(wei)規商業活(huo)動者(zhe);
不(bu)按規定時(shi)間繳納應繳費用者(zhe),
不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孵(fu)化的其他情況。
4.評估指標體系
|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(yao)指商品開發,MK主要(yao)指市(shi)場渠道開發,MG主要(yao)指經(jing)營管理技能。
第十二條 退(tui)出創業園
1.入駐企業(ye)進駐時(shi)間(jian)原則上不超(chao)過24個(ge)月,協議期滿統(tong)一辦理退園手續。
2.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半(ban)年(nian)度成長性評估未(wei)達標者(zhe),退(tui)出創業(ye)(ye)園。
3.入駐企(qi)業違反園區管理規定,收到創業學院發放的《退(tui)(tui)出(chu)園區通知書(shu)》,則該企(qi)業退(tui)(tui)出(chu)創業園。
4.入駐企業法(fa)定(ding)代表人變(bian)更為非我校(xiao)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屆(jie)畢業生(sheng)時,應主動提出(chu)(chu)退(tui)園(yuan)申請,及時辦理(li)退(tui)出(chu)(chu)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(shi)三條 本辦(ban)法適用(yong)范圍為(wei)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在(zai)校生(sheng)及(ji)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。
第(di)十(shi)四條 本辦法自(zi)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條(tiao) 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(chuang)業工作領導(dao)小組授權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負責解釋(shi)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院院長(chang)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發